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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出手:举报制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最高奖励50万
2019/07/05 浏览 5285 次
  广东在全国率先推出打假治劣新举措
  4月29日,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奖励办法》主要依据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国家、省相关文件制定完成,共8章31条,明确了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按照《奖励办法》,公众可直接向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奖励金的计算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按照罚没金额(或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发布会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麦教猛麦教猛表示,下一步将全面抓好《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让侵权假冒在广东无处藏身,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
  以下举报属于奖励范围:
  (一) 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 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五) 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六)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七)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八) 过期、失效、变质的;
  (九)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十)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 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二) 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三) 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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